庄子的薪火之喻与“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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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俗语云:“人死如灯灭。”此语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死”抱一种豁然达观的态度,把“死”看得不那么重要或可怕;二是谓人死后万事皆休,形与神俱灭,再不必为利害、悲喜、苦乐等等而烦扰。作为此语之思想来源的,一般都要追溯到两汉之际的哲学家桓谭对形神关系所作的“烛火之喻”。桓谭说:

庄子的薪火之喻与“悬解”

精神居形体,犹火之然(燃)烛矣。如善扶持,随火而侧之,可毋灭而竟烛。烛无,火亦不能独行于虚空,又不能复然(燃)其灺。灺犹人之耆老,齿堕发白,肌肉枯腊,而精神弗为之能润泽,内外周遍,则气索而死,如火烛之俱尽矣。(《新论·祛蔽》)

“灺”是烛火燃烧后剩下的灯烬。桓谭说,“精神居形体”,这是沿用了由先秦至汉代的精神与形体有不同来源的思想;但他用“烛”比喻人之形体,用“火”比喻人之精神,这里已有后来范缜所谓“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神灭论》)的因素。他说,“烛无,火亦不能独行于虚空”,这与其后王充否认世间有“无体独知之精”(《论衡·论死》)的思想相符。桓谭明确指出,人衰老至死,“如火烛之俱尽”,也就是人死后精神与形体俱灭。

在《庄子·养生主》的最后,也有一段“烛火之喻”,庄子说:

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

按朱桂曜《庄子内篇证补》所释(闻一多从之),“指”借为“脂”,是用于燃烧的膏脂,“薪”即烛。“指穷于为薪”,是说灯尽了;但后面说“火传也,不知其尽也”,这从字面上看显然是与汉代桓谭的“火烛之俱尽”唱了相反的调。

东晋时的佛教领袖慧远在其《沙门不敬王者论》中专门论述了“形尽神不灭”的思想,他所用的“薪火之喻”显然与庄子所云有相承的关系。他说:

火之传于薪,犹神之传于形;火之传异薪,犹神之传异形。前薪非后薪,则知指穷之术妙;前形非后形,则悟情数之感深。

他在《大智论钞序》中也说:

常无非绝有,犹火传而不息。

“火传而不息”,不就是庄子所谓“火传也,不知其尽”吗?庄子没有明说“火之传异薪”,但既谓“火传”就当然包含着这层意思。把庄子的“薪火之喻”同桓谭、慧远的比喻相比较,庄子显然要被归属于慧远一边。于是,庄子便被卷进了“形尽神灭”和“形尽神不灭”的争论,在一些解庄者的笔下,庄子就俨然成为“形尽神不灭”论的前驱。然而,细读庄子之书,他实难当此任;在形神关系的问题上,庄子绝非慧远的同调,相反,他倒可以说是开了桓谭思想的先河。

在《庄子·齐物论》中,庄子对人生有一段悲楚的描述,他说:

(人)一受其成形,不忘以待尽,与物相刃相靡,其行尽如驰,而莫之能止,不亦悲乎!终身役役而不见其成功,苶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可不哀邪!人谓之不死,奚益!其形化,其心与之然,可不谓大哀乎!

这段话强调了人生的“悲”“哀”,而最后又说了“大哀”。何谓“大哀”?显然,“大哀”就是“其形化,其心与之然”。成玄英《疏》对这句的解释是:“……其化而为老,心识随而昏昧,形神俱变,故谓与之然。世之悲哀,莫此甚也。”我觉得这话说得还不到家。难道庄子是以人老、心识昏昧为“大哀”吗?难道世上就没有比人老、心识昏昧更“甚”的“哀”吗?我认为,这句话应与前面的“一受其成形”、“人谓之不死,奚益”联系起来理解。“一受其成形”是说人的出生,“其形化”是说人的死亡。如果说“其形化”仅仅是指“化而为老”,那么这就与“其行尽如驰,而莫之能止”重复了。只有把“其形化”理解为人的死亡,“其心与之然”便不仅是“形神俱变”,而乃“形神俱死”,这才是“世上悲哀,莫此甚也”的“大哀”!

《庄子·田子方》云:“夫哀莫大于心死,而人死亦次之。”“人死”可以说就是“其形化”,而“心死”便是“其心与之然”。“哀莫大于心死”,可见,“大哀”不是指别的,正是指“形神俱死”;更明确地说,“其形化”(“人死”)还称不上“大哀”,只有“其心与之然”(“心死”)才能说是“大哀”。

《新约圣经·马太福音》第十章有段话,可与庄子的“大哀”相比类:

那杀身体而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

庄子的“大哀”当然说的不是“地狱”里的事,但庄子的“大哀”却正是指“身体和灵魂都灭”。倘若只是身体死了而灵魂还存在,耶稣说“不要怕”,而庄子也是不至于称此为“大哀”的。

如果以上对庄子的“大哀”解释无误,那么把《庄子·养生主》的薪火之喻解释为“形近神不灭”,就是与庄子的“大哀”相矛盾了。矛盾并非庄子思想的自相矛盾,而实乃解庄者与庄子本人的原意相矛盾。

在《养生主》中,薪火之喻是接着“老聃死,秦矢吊之,三号而出……”一段说的。庄子说:“始也吾以为其人也,而今非也。”这是从秦矢对老聃死的哀哭,得出了他“非老君弟子”(成玄英《疏》)的结论。然后,庄子对众人之哭(“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都不以为然,说:“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倍”,成《疏》和《释文》都解为“加也”,成《疏》谓:“加添流俗之情”;《释文》又云:“本又作背”。我认为“倍”作“背”更符符合庄子的原意,“情”即真(《墨子·非命中》:“今天下之情伪,未可得而识也”,“情伪”即真伪;《庄子·大宗师》“夫道有情有信”,《徐无鬼》“君将盈嗜欲,畏好恶,则性命之情病矣”,“情”并当解为真),“背情”与“遁天”为偕语,是说“逃遁天然之性”(成《疏》),违背自然之真。“遁天之刑”,郭象《注》和成《疏》都解为因“遁天”而陷于哀乐之“刑”;我觉得将“天之刑”连读于意为长,“刑”指人之死,这是自然(“天”)赋予人的不可逃脱的必然命云或归宿 (成《疏》在“县解”之下有云:“且老君大圣,冥一死生,岂复逃遁天刑,驰骛忧乐”,是又将“天之刑”连读;《庄子·德充符》中亦有“天刑之,安可解”句)。此“天之刑”不可逃遁,庄子之“大哀”即生于此。

然而,如果庄子的思想仅停留于“大哀”,那不就与众人见老聃死而哭一样了吗?可是,庄子并没有停留于“大哀”。死一一这一“天之刑”,虽然不可逃遁,但是对生死的哀乐、挂牵之情却是庄子要解脱的。在“天之刑”的后面,庄子说:

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古者谓是帝之县解。

“适”有偶然的意思,正因其偶然,人不可把握,它也就成为必然(“命”,《大宗师》云:“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来”指人之生,“去”指人之死。既然生死是不可逃遁的、必然的,那么庄子就由对此必然的认识,上升到“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的自由境界,这也就是“帝之县解”。“帝者,天也”(成《疏》);“县”,通“悬”。“为生死所系者为县(悬),则无死无生者县(悬)解也”;“帝之县解”即“天然之解脱”(成《疏》)。“无死无生”当然不是指佛教那样的逃脱生死输回的“涅槃”,而是指不把生死挂在心上,不“为生死所系”的一种精神境界。死是“天之刑”,是人所不能逃遁的;因有此“天之刑”,便乐生而哀死,对死戚戚然,悲恐不安,这就是“悬”了;一旦把生死看透,将生看作“时”(时机),将死看作“顺”(必然的归宿),对生死安然处之,不乐生也不哀死,这就把“悬”给“解”了。

庄子说“其形化,其心与之然,可不谓大哀乎”,此“大哀”是从常人角度讲的对事实的一种认识和情感。庄子并没有停留于此,他要从对此事实的认识所引起的“大哀”中解脱出来,使“哀乐不能入”,这就是从“大哀”进至“悬解”了。

在“悬解”之后,庄子说:“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要理解这一薪火之喻,需要弄清庄子所谓“适来”是指从何而来,“适去”是指往何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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