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实施课程的权力限制。
(1)课程管理政策的限制。在强调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教师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课程进行适当的调适和重建,并根据学校特色和个人特长自主开发新课程,以使国家课程方案更加完善,更能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需要:
(2)课程标准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①课程目标是经过筛选和编排的不可商议的条款,它规定了教师确定课程内容的价值标准,是教师实施课程的最低要求,也是教师课程行动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②对学生学习的领域及其水平标准进行了限定。确保学生学习后能够达到国家明确规定的基本要求。
③阶段水平顺序的限制。教师要依据各学段的顺序来加以落实和执行,不可跨越或颠倒(经鉴定的特殊儿童除外)。
2.教师课程自主权的发挥。
(1)课程标准的调适和谈释。①教师有权对阶段目标达成州顺序进行调适和没释,也可以将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具体化。教师可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在阶段内对学生达成倾向的政策描述,规定预期学习结果的范围及其达到的水平,教师可以将各阶段的课程目标逐步细化为不同层级的目标,也能自主确定各级目标的层次和顺序。②教师可以将课程标准情境化。
教师在深刻掌握课程目标内涵的前提下,依据学校的特性、学生的特质及实际需要做出不同的设释,从而将一般的课程目标与具体的学校情境、学生群体联系起来。③教师在课程标准预留的弹性空间内可发挥课程自主权。首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拓展性目标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进行自主选择。其次,有些标准是分级陈述的。
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选择高于国家要求的水平级作为自己的课程目标。
(2)教材重建。新课程实施后,国家用课程标准取代教学大纲。并强调实行教材选用制。从而赋予了教师处理教材、重构教材甚至自编教材的极大自主权。
①教师可对具体内容标准自由地加以组合和构建。②教师可对指导建议和活动案例进行精心筛选。③教材的选择性。教师可以根据自己对课程标准和课程指南的理解,依据本地、本校、本班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版本的教材及其内容进行选择、改编、拓展和重构。